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
| 索引号: | 00298627-2/201701-00058 | 信息分类: | 省政府文件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机构: | 安徽省人民政府 | 生成日期: | 2017/01/26 |
| 名 称: |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| ||
| 文 号: | 皖政〔2017〕12号 | 关 键 词: | |
| 有效性: | 有效 | ||
| 索引号: | 00298627-2/201701-00058 | 信息分类: | 省政府文件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主题分类: | 财政、金融、审计 | 成文日期: | 2017/01/20 |
| 发文机关: | 安徽省人民政府 | 发布日期: | 2017/01/26 |
| 标 题: |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| ||
| 发文字号: | 皖政〔2017〕12号 | 关键词: | |
| 有效性: | 有效 | ||
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
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6〕71号)精神,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,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,省政府决定,从2016年起,调整省对市县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,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定的增值税返还,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,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。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,由省财政厅核定。
安徽省人民政府
2017年1月20日
(此件公开发布)